(一)为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捐资助教,特制定本办法。
(二)省内外公民、外籍人士、侨胞个人捐资用于兴建学校、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、补助优秀的特困教师和学生、资助教育科研和著作出版等项目,符合下列条件的,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。
1.捐资5万元以上(含5万元)至9万元者,颁发“助教模范”证书及匾牌。
2.捐资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至29万元者,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待遇外,并聘请为本会名誉理事。
3.捐资30万元以上(含30万元)至49万元者,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待遇外,并聘请为本会名誉常务理事。
4.捐资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至99万元者,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待遇外,并聘请为本会名誉副理事长。
5.捐资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者,根据捐款数额和本人意愿,可开设专项基金,由本会另行研究奖励内容和办法。
(三)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,捐资用于兴建学校、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、补助优秀的特困教师和学生、资助教育科研和著作出版等项目,符合下列条件的,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。
1.捐资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至29万元者,颁发“助教模范”证书及匾牌,并聘请其单位代表为本会名誉理事。
2.捐资30万元以上(含30万元)至49万元者,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待遇外,并聘请其单位代表为本会名誉常务理事
3.捐资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至99万元者,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待遇外,并聘请其单位代表为本会名誉副理事长。
4.捐资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者,根据捐款数额和本人意愿,可开设专项基金,由本会另行研究奖励内容和办法。
(四)对未达到上述数额的捐资单位或个人,本会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,或由本会与捐资方研究表彰奖励办法。
(五)本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的捐款,以第一年为基数,逐年累计,达到相应级别,给予相应表彰奖励。
(六)本会尊重捐资者或单位的意愿,并签订意向书,明确各方责、权、利,建立档案。
(七)授予捐款个人或单位代表证书、匾牌,聘请担任本会名誉职务者,由本会秘书处推荐,理事长办公会审核,理事长批准。
(八)本办法由河北教育基金会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(九)本办法制定于1997年12月17日,2011年11月2日修改发布。